征地项目倒查二十年, 不合规的就算诈骗?
近年来,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,征地拆迁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。然而,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征地拆迁时,采取“倒查二十年”的方式,对过去不合规的补偿行为进行追责,甚至以“诈骗罪”追究被拆迁人的刑事责任。这一做法引发了广泛争议:不合规的补偿行为是否等同于诈骗?法律如何界定此类行为的性质?被拆迁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?

一、什么是“诈骗补偿款”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在征地拆迁中,“诈骗补偿款”通常指以下几种情况:
1.虚构房屋或土地权属:例如,被拆迁人伪造房产证、土地证,骗取补偿款。
2.虚报面积或用途:如将普通住宅虚报为商业用房,以获取更高补偿。
3.冒领他人补偿款:如冒充已故亲属或无权属关系的人领取补偿。
4.与工作人员串通:个别被拆迁人与拆迁工作人员合谋,虚增补偿金额并分赃。
二、“倒查二十年”是否合理?
近年来,一些地方政府对过去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“倒查”,甚至追溯到二十年前,对当时的不合规补偿行为进行追责。这种做法是否合法?
1.法律追溯时效问题
根据《刑法》第八十七条,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如下:
-数额较大(通常3万元以下):5年
-数额巨大(3万-50万):10年
-数额特别巨大(50万以上):20年
如果诈骗行为发生在二十年前,且当时未被发现,现在是否还能追责?
-若金额特别巨大(如骗取数百万补偿款),仍在追诉期内。
-若金额较小或证据不足,则可能已过追诉时效。
2.政策变化与历史遗留问题
许多征地拆迁项目发生在十几年前,当时的补偿标准、审批流程与现在不同。如果以今天的标准去审查过去的行为,可能造成“不公平追责”。 例如:过去农村建房审批不严,许多房屋无证,但政府默认补偿,如今却认定为“诈骗”。 或者拆迁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提高补偿,但未写入协议,如今被认定为“骗取补偿”。
法律原则:法不溯及既往,即新政策不应影响过去的合法行为。
三、如何区分“不合规”与“诈骗”?
并非所有不合规的补偿行为都构成诈骗,关键看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。
1.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?
-如果被拆迁人明知无权属或虚报,仍故意骗取补偿,可能构成诈骗。
-如果因政策理解错误、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补偿不符规定,不应认定为诈骗。
2.客观上是否采取欺骗手段?
-如伪造证件、虚构事实,属于诈骗。
-如因政府测量错误、登记遗漏导致补偿偏差,不构成犯罪。 ---
四、被拆迁人如何防范风险?
1.确保权属清晰
-保留土地证、房产证、建房审批文件等原始资料。
-如遇拆迁,要求政府出具书面补偿标准,避免口头承诺。
2.谨慎签署协议
-仔细核对补偿金额、面积等关键信息,避免因疏忽被认定为“虚假申报”。
3.遇到“倒查”如何应对?
-如被指控诈骗,应委托律师审查案件,重点辩驳“主观故意”和“客观欺骗行为”。
-如属历史遗留问题,可主张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则。
五、结语
征地拆迁中的“倒查二十年”现象,反映了地方政府对财政资金监管的加强,但也可能误伤部分因历史原因未完全合规的被拆迁人。法律应当兼顾公平与正义,避免以“诈骗罪”简单定性所有不合规行为。
对于被拆迁人而言,保留证据、合规签约是关键;对于政府而言,完善补偿标准、规范执法程序才能减少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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